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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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