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