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