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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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