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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