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带班下井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