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第九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 (一)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 (二)制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 (四)审议或审批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 (五)至少每季度听取资产负债管理情况汇报,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六)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七)其他相关职责。 高级管理层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并明确其授权。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总经理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至少包含分管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公司级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