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 (一)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 (二)审批或授权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批业务规划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 (四)审批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或授权审批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 (五)审批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持续关注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了解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六)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七)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或根据授权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议案。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应当至少包含三名董事,主任应当由董事长或拥有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经验的董事担任,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