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区分不同情形,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区分不同情形,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