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二)下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改善计划; (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内容,提高报告频率; (五)增加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内容,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率。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