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值或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的管理计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值或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的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