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评估一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等内容,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并将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和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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