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或模型工具)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测算资产负债匹配指标; (二)支持对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的监测和控制; (三)测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退保风险等风险因素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四)测算业务规划、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资产配置政策等内部决策及其变化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五)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压力测试。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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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