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回溯机制,每年开展回溯分析,并对重大偏差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回溯分析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大类账户的预期保费收入与实际保费收入的偏差; (二)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假设与实际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的偏差,分大类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偏差; (三)分大类账户的预期负债资金成本率及负债保证成本率,与实际负债资金成本率及负债保证成本率的偏差; (四)资产负债管理目标与达成情况的比较和归因分析。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