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的,应当加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向受托人提供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负债信息,包括委托投资账户的久期目标、投资收益率要求、现金流预期变化等,受托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资产配置政策执行情况等信息,并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资产负债匹配指标测算与分析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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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