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前,应当综合偿付能力约束、风险偏好、市场环境、监管要求等因素,评估分析投资活动对公司以及相应账户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包括单一重大股权投资、单一重大股票投资或上市公司收购、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持有的单一投资性不动产,或对单一标的资产累计投资金额高于公司上一季度末总资产3%或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投资,投资境内中央政府债券、省级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以及银行存款、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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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