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测算与分析,结合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设置指标预警值和风险限额,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合理方法预测沉淀资金,建立沉淀资金管理评估机制。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假设,结合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分别预测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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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