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审查和评价一次资产负债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资产负债管理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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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