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跨部门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资产负债管理相关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跨部门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资产负债管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