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一节 保税加工业务核查

第八条

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