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核查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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