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