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一)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三节 核查处理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一)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