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一)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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