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三节 核查处理第二十五条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 发现保税核查结论有错误的,海关应当予以纠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