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对“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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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