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三节 核查处理第二十四条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对“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