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并签名。 实地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还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海关核查人员应当在《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上注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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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