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并签名。 实地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还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海关核查人员应当在《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上注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
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并签名。 实地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还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海关核查人员应当在《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