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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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