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第二十二条海关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签字确认。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