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条
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二)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二)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