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条

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二)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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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