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一节 核查准备
第十九条
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一节 核查准备
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