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一节 核查准备

第十九条

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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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