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一节 核查准备第十八条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径行核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