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一节 核查准备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径行核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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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