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一节 核查准备第十七条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根据保税企业、保税货物进出口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情况,确定被核查人,编制海关核查工作方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