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 第一节 核查准备

第十七条

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根据保税企业、保税货物进出口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情况,确定被核查人,编制海关核查工作方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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