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一)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否专库专用; (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被核查人是否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一)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否专库专用; (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被核查人是否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