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四条
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