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四条

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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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