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二节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三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库存、转移、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 (二)保税物流货物的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情况; (三)保税物流企业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四)保税物流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五)保税物流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