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二节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二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保税物流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二)保税物流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三)保税物流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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