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二节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一条

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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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