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二节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一条
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二节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