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 第一节 保税加工业务核查

第十条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情况; (二)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情况; (三)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四)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深加工结转以及外发加工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五)保税加工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六)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七)保税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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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