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