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