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渔业航标由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规划设置。 因航行安全确需对设置的渔业航标进行调整,已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农业部批准;未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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