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渔业航标由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规划设置。 因航行安全确需对设置的渔业航标进行调整,已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农业部批准;未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