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渔港水域的渔业航标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渔港总体规划并与渔港建设同步进行,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