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航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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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