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航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