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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