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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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