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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