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渔业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渔业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业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渔业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渔业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渔业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生物; (七)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