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和损坏渔业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及其器材;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 (三)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四)在渔业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损坏渔业航标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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