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或停泊时,应当与渔业航标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渔业航标造成损害。 船舶触碰渔业航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报告。必要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设置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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