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船舶航行、作业或停泊时,应当与渔业航标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渔业航标造成损害。 船舶触碰渔业航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报告。必要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设置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