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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