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渔业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漂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