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渔业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漂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报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