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渔业航标初次使用、停用、发生故障或功能改变,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同时上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