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渔业航标初次使用、停用、发生故障或功能改变,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同时上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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