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航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渔业航标设置、改造、维护与管理情况及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维修项目和航行通告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