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航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渔业航标设置、改造、维护与管理情况及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维修项目和航行通告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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