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渔业航标的设置、撤除或位置移动及其他变更情况。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